【服辩(伏辩)】 鲁迅《呐喊·孔乙己》:“先写服辩,后来是打。”旧时犯法者画押承认的供状。服,心服;辩,辩理。当则服,不当则辩,故称。也作“伏辩”。周作人在《知堂集外文〈亦报〉杂笔·佩服老戏文》中说:“一个小花脸的公子与二花脸的帮闲被吊在台角里,打过一顿之后写伏辩。”(孙旭升《越中乡音漫录》)